『勞基法是該修,但不是讓派遣大舉合法化,而是徹底廢除勞基法84-1與30-1兩條讓雇主得以將工時彈性化的規定!這些種下日後無數惡果的法條,當然該廢!但資方和幫資方代言的學者(包括一些勞工-人資學者)大談修法,卻總是只談將派遣合法化,兩者完全不同,不可混淆。』轉自藍農

 

「責任制」是勞基法民國85年增訂第84條之1時才出現的字眼,卻是許多勞工身上的緊箍咒。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黃吉伶表示,目前勞委會共核定適用37種工作類型,也是造成許多保全警衛業者相關業者超時工作的原因。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召開記者會,呼籲政府檢討修正這個條款,但勞委會回應說,這部份應由地方政府善盡審核把關責任。

 

30-1 指定變更工作時間行業公告 --  彈性工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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